案情简介:2017年7月23日23时许,王某、张某、杨某等人在诸城某饭店吃饭,张某闲暇之余登录手机QQ群,在群内因讨论一个女孩和一个姓卢的男青年产生了分歧对骂起来,气急下双方相互留下手机号码,约架在诸城某小区门口。随后张某就打电话给其朋友刘某让其开车来接他去约定好的地点。在张、刘两人走后,王某、杨某出于好奇也跟随去了,王某到达案发现场后,见张某拿着棍棒已经和对方打了起来,这时王某听见对方人群中的一个男青年骂人就扯着他的头发让其坐到路边的马路沿上,7月24日,证人于某报案到某某公安局后,该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8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投案自首,同日被公安局依法取保后审。鉴于王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的刘术霞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王某,再听取其对案发过程的陈述后,刘律师结合本案的犯罪主体及案件情况认为侦查机在定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不当,之后刘律师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规定作为出发点,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严谨和规范的法律意见书。10月26日,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刘律师再次被指定为王某的辩护人。
在查阅所有涉案被告人及相关证人证言后,刘律师更加确定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果断建议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分析意见:一、刑法上规定的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纠集、指挥作用者)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是事前与他人约定好,去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他是出于好奇,凑热闹的心里去犯罪现场的。据他陈述说:“在他到达现场后,两帮人已经打起来了。他没有携带器械,只是听见有一个在场打架的人嘴里骂的难听,他就撕着对方的头发让其坐到了路沿石上了。从他的供述及其它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可以判定王某参与斗殴的态度一般的尾随参与者,结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在斗殴中作用不大,应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二、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侦查机关通知他问话时,能积极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自首。其次,他是未成年人,具备两项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最后侦查机关依法撤销了对王某的刑事立案,刘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
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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