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为被告周某供应饲料,2015年5月28日,被告周某尚欠原告饲料款28000元,因此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于2015年7月到被告家中再次催款时,被告以欠条记载数额不对为由将欠条有关内容划掉。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一份被撕毁的2014年的欠条作为抗辩,主张只欠原告18000元。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8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带有一定的典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货款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欠款依据的是2015年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主张依据的是2014年的欠条,且当时已被销毁,后经过粘贴形成,形式上存在残缺,不完整,缺失的部分对证据的完整性有影响。被告以该不完整的证据对抗双方重新确定债务后,由被告自己出具的债务证据,证明效力显然不够。而且,债务数额应依据关联性最强的证据予以确认,2015年的欠条关联性的强度,显然要高于2014年的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当事人注意: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债权凭证,以防恶意债务人赖账。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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