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钱某在一家单位上班。2000年,钱某经朋友介绍与做服装生意的阮某相识相恋。2002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生下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17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经多方调解,钱某与阮某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阮某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阮某登录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跟阮某无关。”钱某说,阮某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道理。
处理结果:
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钱某参照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意补偿阮某现金6万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官谷丽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给对方补偿。
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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