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弘旭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3283690555):
你(单位)2018-01-01 至2018-03-31 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1)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1-01 至2018-03-31 房产税(从价计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18年4月2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诸城市地方税务局舜王中心税务所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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