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一都是二婚,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13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三,因两人在之前的婚姻关系中都分别生育子女,故无法正常给李某三进行户籍登记。为了解决李某三的户口问题,李某一与其哥哥李某二商量,通过张某与李某二进行婚姻登记的形式将李某三登记在李某二的户头上。虽然张某很不情愿,但是为了给李某三落户口,便与李某二登记结婚,结果李某一因出车祸死亡,李某三的户口也未落户到李某二的户口上。张某提出与李某二离婚,但是李某二不同意。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二的不实婚姻。
裁判的理由:
原告张某与李某二为给原告与被告之弟李某一所生育女孩李某三登记户口而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无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也从未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有名无实,缺乏存在的基础,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案例的警示:
婚姻登记容易,但是必须慎重,更不能抱着利用结婚登记的形式,实现其他目的,不以感情为基础的结婚登记,后果没有花个十分钟办个结婚证那么简单。
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