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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行车守法须记心中

2018-02-07 08:48:27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2016年12月7日,在诸城市龙都街道善士村口处,本案李某驾驶一辆福田牌货车在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与本案受害人(已死亡)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在抢救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宋某家属悲痛万分,肇事人李某也是精神恍惚悔恨不已。逝者已去,宋某家属根据有关证据,委托律师予以代理,要求妥善处理该案。
  分析:根据律师调查了解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结合本案中死者家属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责任为同等责任,可以得出认定:本案属于民事侵权案件,而非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主要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肇事者行驶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事故责任比例为同等责任,但是在受害人系非机动车驾驶人情况下,赔偿比例应当高于50%。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本案的肇事者李某也积极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肇事一方在期限内积极履行了协议的内容。
  个人体会:该案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律师表示感谢;周围群众也对此交口称赞,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好,使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死者家属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预防性建议:现在交通工具日益繁杂,人们常须驾车出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规避交通事故的不二法宝,行人与司机都要谨慎出行。律师建议,在外出行,注意保护自我安全,同时也要买好相应的保险措施,万一发生不利的情况,也能减少经济压力。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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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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