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小学同班同学,均在某中学就读。2016年10月一天下午第三节课系体育课,被告李某与其他同学相互追逐,追逐中将原告撞倒在地,之后原告手臂感到疼痛不能写字,为此老师领原告到校医务室察看。放学后,原告家长领原告去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撞倒原告使其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在上课期间,未对学生尽到教育、保护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作为刚满6周岁的学生,没有安全防范意识,从而造成原告被撞受伤,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由被告某中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制定了课程计划,学校也是按课程计划实施的。任课老师已进行了监管,意外是老师不可预见和控制的,老师在上课前已尽到了安全警示教育义务,原告被撞倒是被告李某的过错,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中学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8000余元。
【律师解析】本案系未成年学生之间在课上发生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是在校就读的学生,其已经脱离了父母等监护人的照管范围,此时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如何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尚不能及时、正确的预见,故学校应负有相对更高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学校管理、保护职责疏漏,没有做到随时关注不安全隐患和及时排除教学中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原告在体育课上因李某冲撞而倒地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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