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2018-01-08 09:34:48 来源:诸城新闻网
我单位职工李淑江,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311175239,于1994年6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维修工,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现因李淑江同志连续旷工未办理任何手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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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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