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诸城新闻网 > 新闻 > 国内 > 法制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怠于行使权利,会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怠于行使权利,会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2018-01-03 09:03:30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日,田某被丁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因丁某逆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随即进行了手术治疗。田某住院14天后,出院在家休养。此后,田某与丁某就受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没达成协议。田某无奈,于2017年1月10起诉了丁某。在诉讼过程中,田某申请了伤残鉴定。但因2017年1月1日,国家实行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田某的伤情够不上伤残标准,虽然够上了旧的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等级,可是已不适用于他的这种情况,田某无形中少获得了2.6万余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田某本可以在国家实行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前,进行起诉,适用旧的伤残评定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但因怠于行使诉权,致使自己受到较大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屡见不鲜,这就提醒当事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一定要在“法律的保鲜期”内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于蕊

新闻排行

精彩热图

娱乐新闻



关于我们 - 诸城新闻 - 娱乐新闻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备案号:鲁ICP备2021025553号-1  主管: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主办: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73号 邮编:262200 安全狗网站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