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经口头协商,王某愿意以1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卖给李某。因王某当时正急等钱用,又见李某言辞恳切,于是认为不用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房产买卖事宜即可。房产交付当天,王某与李某便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李某付给王某80万的部分房款。剩余40万的房款,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分三次付给王某35万,剩余5万,李某暂时停止支付。并声称当时王某卖房说双证齐全,实际只有房产证,自己还受了骗。剩余5万,要等办理完毕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再付给王某。其实,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是因开发商土地手续批复延迟所致,并不是王某故意所为,对于这个情况卖房时李某是明知的。对于房产尾款的支付双方一直没达成协议,无奈之下,王某只好起诉李某付款,因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所以法院只对4万元尾款的支付进行了认定,对违约责任及实际损失的承担因无证据证明无法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在民商事活动中,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说明在实际中,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非常大量的空间是允许非书面形式的。而面对高效、高速、快捷的当今社会,非书面形式为人们所普遍采用,但当今社会部分人诚信意识的缺失,却造成了非书面形式合同使用的较大法律风险。所以,在生活中,当涉及处理较大资金的运转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是首选,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较大保障。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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