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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聘学历造假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胜诉

2017-11-15 09:25:24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例:2016年3月某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招聘条件中包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济管理专业等要求。李某到公司应聘,在应征人员履历表学历栏中,填写为某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并向公司提供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过面试李某被录用为业务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9月,该公司在将李某及同时招聘的其他岗位另3名人员的毕业证书认证过程中,发现李某的毕业证书是假的。公司认为李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认为试用期间单位认可本人具备工作能力,现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多次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遭拒绝,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裁决: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如通过提供虚假或隐瞒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李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也判决李某败诉,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依法承担着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所谓“欺诈”,应当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并编造情节或隐瞒事实,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与当事人订立或变更了劳动合同。面对激烈的工作岗位竞争,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夸大工作年限、虚假陈述工作经历、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件等行为。为避免发生争议,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在聘用阶段应当做好背景调查,对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等重要事项,应当谨慎审查,确保劳动者素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资质,避免在将来的用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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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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