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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老板鱿鱼,不要意气用事

2017-11-08 09:41:37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2016年10月份某胶带公司为了占领新产品领域的市场,从广州采购了一套高新技术无缝胶带生产设备,其中设备款15万元、技术培训费1020万元。为快速掌握生产技术,胶带公司还聘请外地一名高级工程师汪某作为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胶带公司为汪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后公司委培汪某和另一名技术人员前往广州培训。2017年5月汪某单方面向胶带公司提交了离职表,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告知其签有服务期合同,不同意其离职,但汪某提交离职表后一走了之,再也没来上班。无奈之下,胶带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汪某支付给胶带公司违约金4.5万元。汪某因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4.5万元。
 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胶带公司提供证据,认为公司支付了技术培训费10万元,并与汪某及另外一名技术人员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均约定如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回来后,汪某仅工作了6个月左右就向公司提交离职表,汪某不顾公司意见任性离职,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胶带公司采购的设备款中包含培训费,并对汪某进行专项技术培训,而汪某培训完毕后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55个月,故作出上述判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辞职要慎重,特别是经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过的劳动者,在选择辞职时,最好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解除,不可随意辞职。否则,极有可能要承担巨额违约金,汪某的案例就是一个教训。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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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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