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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不意味着用工者能逃避对劳务受害人的赔偿

2017-09-29 10:07:56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简介:本案被告诸城市××机械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招聘英语翻译,原告郭某进行了应聘并于2013年7月份到被告处参加面试,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对原告进行面试,双方商定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但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同年8月9日原告就到被告处接受准备去越南安装设备的业务培训,9月27日到达越南,10月21日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因吊装设备的钢丝绳突然断裂,设备掉落原告胸部上,使得原告胸椎、胫骨等多处骨折、闭合性胸外伤、脾挫伤等,最终高位截瘫。原告受伤先在越南治疗,后回国治疗,花去医疗费近5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是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其他便没有了着落。原告一家人怀揣一线希望来到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接到申请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培勋律师承办。马培勋先是对郭某和家人进行安抚,同时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基于对案情的把握,马培勋归结出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是被告赔偿原告的具体数额。 
  循着这一思路,马培勋开始了该案的承办过程。当初原告受雇于被告并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家人与被告协商处理时,被告总是以与公司无关为由迟迟不给予明确答复,很显然是在抱着你拿不出书面协议,也拿我没有办法的心态,时间一长事情就拖化了。马培勋明白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该案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是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马培勋从被告网络招聘信息着手,搜集原告到被告处面试、培训以及到越南的车票票据信息;又对“手机通话录音”进行文字转换。原告受伤地在越南,先期治疗也是在越南,病历记录用的是越南语,马培勋又到潍坊外事局就证据进行了语言翻译。 
  适用何种户口性质决定着原告得到赔偿的多少。原告曾就读于江西省南方工业学校,那时候户口就已经从原籍迁出,之后在青岛某公司上班,且缴纳过较长时间的社会保险,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为使本案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在立案时,马培勋律师就建议原告申请对被告的相关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防止财产转移。 
  庭审中,马培勋全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辩驳了被告坚持原告受到伤害与自己无关的私人之见,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了赔偿数额,原告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承办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方应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1083579.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 
  办案启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当事人要有一颗热心,在案情的把握上还要做到细心,对于案情的发展要保持耐心,事要考虑透,话要说到边,证据不落漏一点,这样才能将援助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案件,这样的承办人也最能让当事人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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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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