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2017-09-08 10:08:12 来源:诸城新闻网
我单位职工胡志刚,男,身份证号码370782197207250217,自2017年8月20日至今旷工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决定与胡志刚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及以后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单位无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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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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