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执字第163-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林艳艳坐落于西郊街金源小区21号沿街房归赵金城所有。因原房产证无法提供,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注销林艳艳诸城市城区商品字第25869号《房屋所有权证》,特此公告作废。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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