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万众汽车配件厂(纳税人识别号370782767797895):
我局于2017年2月6日对你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诸国税稽处〔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国税稽罚〔2017〕1号》。你企业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对我局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对你企业逾期尚未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出具《强制执行催告书》(诸国税稽强催字【2017】001号;诸国税稽强催字【2017】002号),因你企业不在注册地办公(地址: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站前街中段路东),且电话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仍不能送达,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强制执行催告书》(诸国税稽强催字【2017】001号;诸国税稽强催字【2017】00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建平
地址:诸城市南环路94号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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