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中介及担保公司的合同保障,多位业主在只收到1/3房款的情况下,先将名下房产过户,买方承诺过户后进行商业抵押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房款。过户后,业主发现联系不到买方张某,房屋也已抵押给银行进行个人贷款。(《新京报》3月26日)
现在,张某杳无音信,“我爱我家”称担保公司是独立法人,自己不担责;担保公司称只担保服务流程,不担保收回余款;警方认为这属于债务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不予立案。那么,卖主的损失,真的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吗?
笔者认为,就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买主张某、“我爱我家”和其旗下担保公司,以及名义买主的顺义农民,都需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张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警方应予以刑事立案,而不宜按一般债务纠纷推诿。依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刑法列举了5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情况,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成立该罪——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产后逃匿的,即是其中一种。
“我爱我家”公司,其员工夸大《房屋交易保障合同》的作用,对卖主决定在对方未付完余款的情况下,即办理过户手续起了重要作用。在缔约过程中,未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旗下的担保公司,同卖房客户签订《房屋交易保障合同》,现该协议的理解出现了争议。担保公司一方为避免自己的风险,未将合同的名称直接冠名“担保合同”,解释为他们只担保服务流程,不担保收回余款;卖主一方则认为,担保公司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承诺,应当涵盖整个交易过程,对于卖方来说就是拿到全部价款,对于买方来说就是产权证过户,至此交易才算完成。因此,担保余款支付是保障协议应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