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英在德州某县酒厂工作,后县酒厂破产重组为山东开元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重组时,县政府承诺“县酒厂现有资产变现所得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拍卖所得,除上缴出让金之外的剩余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全部用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在岗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集资、应付账款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问题,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后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张淑英下岗,单位拖欠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活费等费用五六万元,政府没有履行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的承诺。于是,张淑英将本县政府告上法庭。
考虑到本县法院审理本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比较困难,德州中院将本案指定到齐河县法院审理。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失去工作,养老保险是其退休后能够老有所养的重要保证。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允诺应兑现,这也是政务诚信的表现。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县政府补齐原告在与山东开元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金。近日,德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法院副院长叶赞平说,从目前行政案件审判的现状看,一审案件基本上都是由本地法院管辖,地方干扰多,当事人权利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也存在本地法院不敢收案导致的收案数量不足,行政审判队伍不稳定,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此前,我国有些法院进行过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从这些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可以集中优势司法资源审理好行政案件,确保审判质量;同时,由于行政案件异地审理,也可以避开各种干扰。
据悉,我省将确定一两个中级法院,近期展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试点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确定2至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