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得设置审批或者备案。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意见稿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于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可按照三种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包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