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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设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新标准

2013-03-26 10:23:15 来源:综合
 从4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对房屋档案查询费、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和复制档案工本费等三项内容都设置最高收费标准。新标准对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的收费项提高了收费标准。

 涉及国家限购的收费项  收费标准偏高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规定了全省房屋档案利用收费的最高标准。《通知》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级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

 《通知》规定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每档次30元;复印文字档案材料的每张A4纸0.50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另外,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的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

 省物价局特别规定,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

 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 不得拆分收费

 《通知》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收费做出明确规定:因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的,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的,不得收取费用。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的,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的,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对房屋档案利用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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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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