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即墨男子组织生产、销售注水猪肉被判刑15年
即墨男子杨某自2011年5月至11月间,从即墨市周边乡镇收购生猪,拉至其租住的厂房内给生猪注水,后由即墨市一生猪屠宰场代宰后销售。2011年11月以后,杨某将收购的生猪在其厂房内注水后自行屠宰销售。上述期间,杨某共组织生产注水白条肉50万余斤,销售金额价值人民币590余万元。
2011年12月27日,即墨市公安局、即墨市食安办、即墨市商务局在杨某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扣白条肉等2 610公斤,经对查获的生猪取样,并送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含水量检测,水分含量均不合格。即墨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涉案其他四人也分别收到了不同的刑罚。
案例二:济南一商贸公司因销售地沟油被判罚60万元
2008年11月以来,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从平阴县济南发达油脂工业公司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棉籽油中进行销售。至2011年4月,该公司销售掺假棉籽油至济南、济阳、章丘、禹城等多家粮油店共计59.4吨,销售金额共计52.5万元。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单位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父子作为公司负责人和员工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犯罚金六十万元;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三:菏泽妇女自制、销售“秘方药”被判5年
2002年前后,郓城妇女刘某某和其丈夫购买粉碎好的药面或消炎类、止咳类、止痛类以及激素类成品药,自行勾兑粉碎加工装成胶囊,贴上自制的标签或不贴标签,以所谓“苑氏祖传秘方”治疗“风湿”和“哮喘”为名予以销售。自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656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药品,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郓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四:平度夫妻制售“毒鸡爪”“毒猪蹄”被判刑
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平度男子王某某伙同其妻在自己家中加工卤制鸡爪、猪蹄,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二人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二人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约100公斤。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夫妻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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