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恋爱关系后,王某向李某索要当时订婚给王某的彩礼,李某不同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对于本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李某在订婚时接受王某给付的现金非为结婚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为彩礼,在双方未进行登记结婚,亦未进行同居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李某应当返还王某支付的彩礼款,关于被告李某辩解称,为准备结婚请了客,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的意见,按照农村风俗,双方为了结婚均需支出相关费用,对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另外,关于王某给李某的金首饰、衣物等物品,属于王某赠与李某的专用物品,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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