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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劝酒应适量 致醉酿祸须赔偿

2017-03-15 09:14:52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刘某在县城做小生意,平日里性格外向的他喜欢和朋友聚会喝酒。中秋节后,他迎来了自己的三十岁生日,遂邀请自己的好友王某、李某在县城某餐馆聚餐。席间,王某和李某不断向刘某劝酒。刘某喝了大量的白酒后,意识开始有些模糊,最后醉倒在饭桌上。宴席结束后,王某和李某一起将刘某送回家,然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休息。第二天清早,刘某的妻子下夜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丈夫手脚已经冰凉。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刘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刘某的妻子了解情况后,向王某和李某二人讨要说法。
  王某和李某听说朋友去世的消息十分震惊。但拒绝接受刘某妻子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块喝酒的时候还好好的,回家之后出了意外,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多次协商未果,刘某的妻子以王某和李某二人过量劝酒,造成刘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被告王某、李某明知刘某有高血压,饮酒时未及时劝阻反而不断劝酒,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对刘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了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刘某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20%赔偿责任约6万余元。
   【分析】饮酒是一种容易让人丧失意识和知觉的行为,饮酒过量甚至可以造成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因此,劝酒行为要适当,不能以损害对方身体健康为前提,而且如果因为劝酒行为造成对方处于一种神志不清的境地,劝酒者就负有相应的保障被劝酒者人身安全等义务,应当将醉酒者安全地护送回家等。如果不顾后果进行劝酒,造成对方健康受损,或者不履行护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体会】在社交活动中,宾客间相互劝酒、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情形一:强迫性劝酒
    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是要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的。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情形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因喝酒引发对方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情形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也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情形四: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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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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