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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与转租合同根本不是一回事

2017-03-08 09:17:28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诸城某公司为发展养鸡业务于2007年7月1日与诸城市皇华镇某村签订30年的山场租赁合同后并在该山场投资建设了房屋,养鸡棚等设施。合同履行到2015年11月3日该公司将该租赁的山场租赁给吴某某使用到2016年10月31日。到期后诸城某公司经出租方村委会的同意将该山场及投资建设的设施转让给了王某某。2016年11月6日吴某某以诸城某公司转让山场未告知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合同优先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分析:该案两份合同都是山场租赁权的转移,但是有两种法律关系并存,与吴某某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与王某某签订的是转让合同。转租合同与租赁权转让合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准确把握好该纠纷案件,首先必须弄清楚转租合同与租赁权转让合同的关系。归纳起来,主要区别在:
    第一、转让标的不同。转租合同转让的标的是租赁物,而租赁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是租赁权。
    第二,合同性质不同。承租人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成立与原租赁合同有牵连又相对独立的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既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又是转租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即受让人签订租赁权转让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原租赁合同即解除,受让人取得原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与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1、不论是转让租赁物还是转让租赁权,均需经出租人的同意,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享有直接解除其与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权的,出租人不能解除其与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但可以诉请确认租赁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2、原租赁合同对转租合同、租赁权转让合同的影响不同。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间,转租合同随原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而变更、解除,而且转租合同约定的最后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租赁期限。承租人与受让人签订租赁权转让合同后,受让人与出租人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3、对价的取得方式不同。次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分期支付。租赁权转 让,受让人给付对价的方式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完受让款。
    体会:作为律师在办理相似案件时应详细研究案情,分清法律关系,一字之差其意义非凡,不仅体现在案件代理时,在正常的法律服务时也应当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让被服务对象满意,不留瑕疵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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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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