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认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张某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了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是否因“故意犯罪”受伤就成为工伤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犯罪在主观心态上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相应的犯罪也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而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仅指因职工本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包括侵权第三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到伤害的情形。而过失犯罪为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利后果。法律及行政法规只是规定职工“故意犯罪”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因自己过失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不应剥夺其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仍应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及对职工保护措施的加强。
【体会】对于职工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主观判断,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判断。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张某的情形符合法规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该依法认定张某为工伤。如果张某属于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罪,就属于故意犯罪。不能认定为工伤。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