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驾驶鲁****轿车,与原告相撞后致原告受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保公司应对被保车辆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依法在强制责任险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个人自行承担。被告在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八)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字体加粗、加黑,与其他保险条款的内容字体不同,区分明显。因此,应免除被告在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个人体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6272元,被告承担50000元。
如被告未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那么根据事故成因分析,原告对于事故发生也有责任且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事故损失绝大部分依法应由保险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只承担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外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较小的赔偿责任。
【预防建议】(一)当前飞速发展的机动车,数以万计的车辆奔驰在公路上,云集在城市里,行驶在乡级道路上,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管理好机动车辆,减少事故发生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部门及至每一个人,要做好这项工作,而最主要的是要立足于预防和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巡回宣传,多到边远乡镇、山村宣传。(二)加强源头管理,防患于未然。抓好源头管理,是”防事故,保畅通“的一项重要措施。(三)加大惩治力度。对交通肇事者实行从重从严惩处,尤其从重惩治肇事逃逸者。只有从重从严打击肇事逃逸者,才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的发生。二是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销赃车辆的侦破力度,从严整治,从重打击。三是结合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交通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的范畴。四是对公路、街道的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乱搭乱盖等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清理整治,确保车辆畅通无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充满体现立法为民思想的法律,也是我们出行的”指南针“和”护身符“。为了安全,人民群众、广大驾驶员大家共同来学习它,弄懂它,遵守它,树立起”交通安全,人人有责“的文明、法制、道德及人文关怀的意识,共创文明、和谐、畅通的现代化交通环境。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