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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住建局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2013-03-06 09:41:51 来源:诸城信息港

 近日,诸城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对全市建筑工程发包、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文件对建设单位发包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开发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诸备案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包工头”;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需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对发放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建立统一档案由专人管理备查。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外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未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入诸备案证》的一律不得承接工程项目;在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或本地劳务企业的,要在每个工程开工前10天内向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劳动班组明细、作业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进行备案,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使用外地劳务分包企业,需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同劳务分包企业到该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资格审查备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总责。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同签订进行了规范,要求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费用结算支付负总责。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支付工程款并张榜公布,严禁支付给“包工头”。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分包企业在每个在建项目都要建立“日清月结”制度,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保修、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发布,清出诸城建筑市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件还对监理企业的监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行为负有监理责任,在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总监要严格审查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分包合同的内容,并建立档案。属外地入诸企业,还应审查是否办理入诸备案证以及备案证期限,企业不能出示相关资料的,监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用工合同签订、工人工资发放、工人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理责任,在工人进场时要严格审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对监理企业未尽到监理职责,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的,一经查实,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罚。

 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该市建筑业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维护建筑市场各建设责任主体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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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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