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旗:
《泰囧》被误导为《人在囧途》第二部
华旗影视现场公布了此案的受理通知书,被告有四家:分别为北京光线传媒、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北京真乐道文化传媒公司(注:以上被告均为电影《泰囧》的投资方或出品方)。同时,华旗影视声明保留追加其他侵权为被告的诉讼权利。
现场,一审代理律师列举了《泰囧》的侵权行为。一、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影片是有关系的,并让观众误解《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第二部;二、在宣传活动及广告中,大量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混淆;三、两部影片从名称、构思、情节、故事及主题等方面有很多相同或相似,存在剽窃行为。
律师表示,华旗影视依法拥有影片《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出示了华旗影视曾于2011年5月18日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更说明华旗影视对《人在囧途》及其续集、系列有“不可争辩”的知识产权等多项权利。随后,代理律师还提出在北京市广电局和光线传媒牵头的《泰囧》研讨会上,光线老板王长田曾表示:“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
现场律师被问到《泰囧》片方是否已收到律师函,她表示并不清楚。而在被问到本案的诉讼细节及要求的赔偿数额等,律师称会在后续公布,并解释说因案件才刚刚展开,法院不允许透露更多的相关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如本案得以胜诉,《泰囧》作为去年的票房冠军,其高额票房收入很可能要分一杯羹给华旗影视。
光线:
“不回应此事”
记者昨晚就此事致电光线影业老板王长田,对方称“不好意思,我马上登机”并挂断电话,而光线相关负责人的回应则是“不回应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