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视角】本案中,邓某到李某开办的养殖场从事喂养工作,在清理绞肉机内的杂物时,不慎被启动的绞肉机绞伤。所以,从工伤赔偿的角度较为麻烦,当然也可要求李某业主申请工伤后按工伤赔偿。
其实,本案的重点在于:邓某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时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超过了1年的时效,且无证据证明非因邓某自己的原因导致超过了这1年(即无中止、中断以及对方的原因),故难以规避。
既然从工伤的角度有障碍,那么我们又从人身侵权的角度看,按《民法通则》规定,其对于时效方面与《工伤保险条例》一样,也是1年,且仍无中止、中断情形。非但如此,这与工伤赔偿还不一样,工伤赔偿不问过错,即无过错责任,人身侵权得以过错为原则,且自己有过错还要过失相抵,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样一来,在本案中,邓某对侵权的构成四要件要承担举证责任,即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有过错,侵权所导致的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要有应当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既然如此,邓某目前的证据只有对后果的举证稍容易一点,证明其他要件是很困难的。加之,邓某自身的过错是减轻对方责任的事由或抗辩理由。
本案后来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2015)诸昌民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
【律师启发】1、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2、因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如果看到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就应当从中止、中断的角度去挖掘有用的证据材料。3、若能够从工伤的角度去做案件,就不要轻易从侵权的角度去着手。因为工伤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绝大多数是过错责任,且从侵权的角度,一般须证明侵权的四要件,这样一来,不但工作量增大、诉讼成本增加且诉讼风险也较大。4、工伤一般不产生诉讼费用,对当事人更有利;侵权请求的标的额大小直接影响诉讼费用的高低。5、若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尽量协调,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坚持要诉的,律师为了自身的风险得加以防范,必须书面形式向你的当事人告知风险的内容。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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