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文件,指导性强,可操作性上还需要必要的配套和衔接。
比如,何为欺凌?何为暴力?骂人算不算欺凌?恐吓是不是暴力?受害者未受皮肉之苦,但导致严重心理问题,算不算“后果严重”?怎么界定“屡教不改”,是打架3次还是4次?指导意见尽管指出了较明确的方向,但走下去,还要有更具体的操作性规则,保障效果不打折扣。
校园欺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行政部门不必再花力气“划线”;难就难在达不到违法犯罪标准的校园欺凌,不但数量众多,而且影响甚广,如一段顺口溜所说,“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死法院”。这些广泛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小错”该怎么管?要立足实际和实效,贯彻指导意见的精神。比如,指导意见规定,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落实时一定要厘清这个“必要时”,如果模糊,操作时难免会摇摆。雷声大雨点小不会有什么效果,一律赶出校园又有惩戒过度之嫌。
我们不妨看看世界各国是如何治理校园欺凌的:日本设立24小时热线,随时为反欺凌提供服务;英国启动了小学自助反欺凌工程,请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协同老师反欺凌;德国则出台细则,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把他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强制管教。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落实好意见要求,需要各地配套出台省、市、县一级的实施细则,各学校也要因校制宜,把相关规定定细定实。
总之,治理校园欺凌,要在操作性上下功夫。否则,会给钻空子、找关系、捂盖子以机会,会让文件变成一纸空文。 华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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