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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中宅基地权买卖问题要慎之又慎

2016-11-16 09:24:28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甲某,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甲某与乙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某将其宅基地使用权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某。协议签订后,乙某支付给甲某15000元,并在该购买的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2013年,甲某所在村的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乙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乙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了购房款项。
  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认为当年其与乙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同时,甲某还主张乙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使用权,所以要求乙某给甲某一套楼房。乙某认为,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乙某也无法返回给甲某。其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乙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乙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甲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甲某与乙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乙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甲某进行折价补偿。而1994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乙某支付给甲某的15000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甲某的折价补偿。村委还建给乙某的楼房,是基于乙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甲某无权向乙某要楼房。因此判决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甲某和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析:
    甲某起诉的本意是想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回宅基地使用权,若乙某不能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某忽视了其原来的宅基地已经被村委收回,乙某也没有使用权,因此无法进行返还这一实际情况。乙某还建得来的楼房不是因为宅基地还建的,而是依据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建来的,或者说是依据乙某自己的财产得来的,所以甲某向乙某主张楼房的意图没有法律依据。
    预防性建议:
    对于农村中宅基地权买卖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禁止随意买卖,因此在购买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上房屋时就应当认识到相应的风险。作为出卖方也应当认识到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后一旦拆迁还建,即使当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返还,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要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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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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