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7个设区城市均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超标问题突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高于全省污染水平……山东全年重污染天数虽逐年减少,但仍时有发生,空气质量与公众期盼仍有较大差距。
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1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史上最严”到底严在哪里?《条例》实施将给山东带来哪些改变?法规能否扭转山东治霾态势?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阳光政务中心主任张金智。
记者:此次出台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
张金智:《条例》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针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还坚持问题导向,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规定了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制度、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约谈、暂停审批和挂牌督办制度以及错峰生产制度,也将山东首创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条例》分章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还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的恶臭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记者:山东“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到底严在哪里?
张金智:《条例》用3条的篇幅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超标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拒绝现场检查等作出了高达10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对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双罚制,既罚企业又罚老板个人,让违法者确实感到“心痛”。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从法律责任看,《条例》可以称得上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记者: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是山东首创,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金智:2014年,按照山东省委“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结算,季度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发放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这实质上是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城市向改善城市进行补偿的横向机制。
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充分发挥了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将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可以增强该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改善环境质量有奖、环境质量恶化受罚的工作机制常态化,激励各地为改善环境质量长远谋划,杜绝行政行为短期化。
记者:“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性法规能否扭转山东治霾态势?
张金智:按照印发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提出了用8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实现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的目标。目前,山东治霾工作正在按照省政府发布实施的二期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今年1—9月,山东PM2.5平均浓度改善7.5%。
数据表明,山东治霾的原则、路径和措施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山东实际的,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到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50%左右,是可能的。从近几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看,目标也是能够实现的。当然,治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以及相应的资金支持。
在近几年治霾工作的基础上,山东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将本省探索的行之有效的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约束性机制上升为法规要求,使治霾工作在规划引领、标准倒逼、齐抓共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精准治理。因此,《条例》实施,将会为山东实现跨越8年的山东蓝天梦想和“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插上坚强的翅膀。(本报记者 赵秋丽 李志臣)
(原标题:山东“最严”环保法规能否有力治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