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1、撤销办事处通知后,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2、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
对于焦点1: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故,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请求;对于焦点2: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裁决。
个人体会: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公司认为没在公司上班就不用支付工人工资,同时也有许多工人没有意识到在非本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另外,只要工作满一年以上,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公司没有安排带薪休假,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日常要多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预防性建议:作为劳动者在发生自身权益受损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公司,在日常的管理中,也要注意依法管理,保留证据,以便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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