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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或成地方主体税种 难担楼市降温重任

2016-11-01 09:36:27 来源:济南日报
 今年下半年以来,多个城市房价涨幅明显,在此形势下,房地产税开征声音再起。房产市场高位是否为开征房地产税良好契机?对房价和百姓生活将带来哪些影响?房地产税能否担负起未来地方主体税种的职责?近日,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齐鲁财经战略研究院和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财经沙龙”上,财税领域专家学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收咨询和房产投资项目负责人及研究生展开思想碰撞。

  降房价功能不宜过分夸大

  北京税智星天逸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税务师李丰收表示,借助房价高点位推房地产税的方式,类似于国家在油价上涨时机进行消费税调整。而前期汽油消费税的调整,带出社会关于“一升油半升税”的片面认识。

  李丰收说,房地产税并非抑制房价的灵丹妙药。应让公众正确认识此项改革的真实目的,在于从顶层设计上完善中国的现代税制。事实上,目前导致房价大涨的因素中,税收所占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税种的开征导致商品价格的大幅度涨跌,证明此税不科学。推出房地产税后,房价出现部分人期望的大降甚至悬崖式崩塌,是整个社会都不愿看到的。作为合理税制构建的一部分,房产税改革对房价“降”的作用有多大,要有清醒认识,不能过分夸大。

  对于上述意见,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潘明星表示认同。他表示,房地产税是财产税,在财产持有环节征收,而非流转税。房地产税与房价没有直接关系,但可以影响房价。因为财产税是每年都征的,房地产税会增加房地产的持有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房,减少投机需求影响房价;对多套房持有者来讲,持有成本增加,可能会出售多房源,增加房源供给,从而影响房价。

  开征还需时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副处长陈祁表示,房地产税征收需要迈过三道坎:首先是立法层面,其次是实施层面,最后是操作层面。“税收法定”原则是今后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而后面两道坎面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步伐应更加稳健,房地产税不会草率出台。

  陈祁说,房地产税的推出,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百姓能接受;征管能操作。

  山东省地税局土地房产税处工作人员王毅说,从税务征管部门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的实施关键在于,能否方便顺利地完成操作,这是关系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是否公平的关键。作为征收依据的房产价值评估如何确立?价值评估和免征认定需更稳妥。

  潘明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改革任务,“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2016年完成财税改革重点工作,并确定由全国人大牵头立法。现在看,协调难度较大,房地产税实施还需时间。

  承担地方主体税种重任

  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消失。房地产税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的职责?

  潘明星建议,房地产税的实施既然是“势在必行”,这项改革就应朝着完善科学税制方向进行。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开发、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较重,房产持有环节税收缺失”的现状,他建议整合现有各类与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减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税收,健全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将房地产税作为主体税种去培育。

  营改增之后,留给地方的诸多税种中,除所得税、资源税外,其余税种大多是与房地产相关,但目前只体现在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环节,并没有体现在持有环节。推出房地产税,特别是提高房产在持有环节的成本,强化房产回归居住属性。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使地方政府摆脱当前依靠土地出让金为主的收入模式,将经过整合后的房地产税培育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任职于山东国际信托公司地产管理中心的杜林表示,将土地出让金摆脱,整合成房地产税,可以很好地解决,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并存的“重复征税”难题。山东财经大学博士、讲师刘金东表示,房地产税应该是“房产税和土地税”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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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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