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尽管相继出台的汽车召回、汽车三包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能够先出来政策,就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便三包出来了,召回实施了,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市场上的不良行为,但是毫无疑问会好很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政策终落地
2013年,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终于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二者一道构筑起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消费者在买车环节将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数据显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家用汽车召回71次,累计台次达2765065辆,其中涉及18个进口品牌、12个合资品牌以及4个自主品牌。随着汽车召回条例在今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如果能够真正做到监督有力,今后汽车召回将逐步成为常态。这也使得人们对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有了更多期待。
但是,尽管孕育了十年之久,经过了400次的修订,汽车三包规定也并没有因酝酿时间漫长就更加完善。“这么长时间才出来,是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折中结果,存在问题很正常。”业内人士这样表示。
按照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业内人士认为,三包规定给出的标准其实并不高,只能算作一个“底线”,这也是企业原本就应该达到的标准。
使三包规定的“力度”饱受争议的还有对罚款“上限”的界定。在三包规定中,最重的处罚被界定在3万元,这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召回政策形成鲜明对比。按照汽车召回规定,对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的车企,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企业罚款的金额将高达1000万元。这也难怪消费者认为三包的惩罚力度“不给力”。
在三包规定中,责任主体仍主要是销售者,而非更应该承担责任的生产者。尽管销售者可追赔,但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实面前,可能会让索赔陷入困境。北亚车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向《华夏时报》记者表达了4S店的担忧:“由于4S店权力有限,也没有话语权,不可能去支配厂商,又要直接接触消费者,如果政策在细节上有纰漏,4S店有可能会受消费者和厂商的‘夹板气’。”在经销商利润一次次被打薄的现实面前,三包政策的实施也有可能会再次推高车价。
最新的“汽车三包”政策并未惠及所有的汽车。规定明确表示,家用汽车用于营运将不能享受“三包”,这也意味着,购买微车进行商用的消费者将不能享受“汽车三包”带来的福利。
而汽车三包从发布到正式实施,中间等待时间更是长达10个月之久。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涉及各方利益,这样的时间差是给各利益方更多缓冲的时间。”但是,如果厂商和经销商不愿承担起更多的责任,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无疑还是会阻力重重。
关键在执行
在涉及汽车三包的相关纠纷中,若想厘清责任,权威、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必不可少,因此,第三方鉴定、补偿费用计算等细节方面将采取怎样的规定也成为影响“汽车三包”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性因素。
近年来,汽车质量投诉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在数目众多的投诉案中,最终通过鉴定实现维权目的的消费者却微乎其微。
事实上,与我国庞大的汽车保有量相比,第三方鉴定机构屈指可数。目前很多地区还没有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即使有,消费者也很难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普通消费者很难承担高昂的车辆鉴定费用,整车的鉴定费用可能会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邱宝昌表示。加之鉴定中一般都存在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等问题,消费者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选择去做汽车鉴定。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除了去做第三方鉴定之外,专家技术鉴定或许是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据悉,质检部门正着手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咨询专家库,当汽车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请技术专家对争议进行“问诊”,而不是只能选择成本较高的“质量鉴定”。
“专家的意见对行政调解工作很有帮助。”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副主任杨红分析称,“汽车三包与以往的规定或者其他领域的规定相比,它的创新点在于引入了技术咨询的环节,请专业人士对双方争议不下的焦点做出评价。”
在杨红看来,“技术咨询”环节无疑能够有力地推进汽车三包的实施,而汽车三包的出台,会使原本就在逐年递增的汽车投诉现象更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因为消费者原来只能选择维修,现在可以以三包为依据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杨红称。
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汽车厂商越来越重视产品的质量,汽车经销商愈发看重服务的品质,消费者在维权行动中绝对弱势的地位能逐步得到改善。汽车召回、三包政策的实施至少为汽车业的良性发展画出了红线,如果此项规定能够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规定的出台也算开了一个好头。市场需要合理而有力的规范来制约,更需要各个利益主体主动担负起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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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和召回的区别
性质不同
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对象不同
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以及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不同
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范围不同
目前的“三包”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因此,家用汽车用于营运目的,将不享受“三包”;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也不在“三包”范围之内。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
解决方式不同
汽车召回: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
汽车“三包”: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