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驾驶货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因此终身残疾。在本次事故中孟某负主要责任,后张某就赔偿纠纷诉至坊子区人民法院。但判决生效后,孟某采取虚假离婚、处理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孟某被刑事拘留后,醒悟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9月21日,记者从坊子区人民法院获悉,考虑到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亲属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转移财产、抽离股份逃避执行赔偿
2011年10月13日,在坊子区眉南路与驸马营村东西路交叉口,孟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昏迷,送医院后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却留下了终身残疾。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后张某就赔偿纠纷诉至坊子区人民法院。法院经一审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张某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孟某动起了逃避法律义务的“歪脑筋”。他先是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债务由孟某承担,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但离婚后二人仍然生活在一起。后又抽离与他人经营多年的某家电城股份,所得款项均用来偿还银行贷款。除此之外,他还将其经营的家电城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变更为其弟弟。
当法院因孟某拒不履行义务而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时,孟某一边“哭穷”,一边信誓旦旦地保证,再困难也会每月支付张某500元的赔偿款,并写下保证书。法院并未实际拘留孟某。
然而,自认为“已经安排好了一切,法院也拿他没办法”的孟某,仅仅支付了五个月的赔偿款,便又反悔了,再也不履行赔偿义务。当执行员向其释明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时,孟某不以为意。这不仅让受害人张某愤愤不平,也让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被刑事拘留后得知触犯法律慌了神
见孟某将执行员的耐心劝说理解为“拿他无可奈何”,拒不履行义务,法院经研究后依法将此案移送坊子公安分局。
2015年10月22日,坊子公安分局以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至此,孟某才醒悟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孟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其家属也急忙到法院缴纳赔偿款8万元,并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167800元,并获得张某书面谅解。
2016年3月24日,坊子区检察院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采取虚假离婚、处理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等,故判决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案
细化拒执罪 可有力打击老赖
审理该案的都法官认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老赖”的增多,折射出的是社会诚信缺失的大背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失信行为未及时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纵容”让失信人肆无忌惮,甚至引以为荣,如此发展下去,受害的不仅仅是权利人,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正是基于这一现状,最高院于2015年7月2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我国《刑法》有关“拒执罪”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是打击“老赖”的有力武器。“慎用刑罚并不代表不用刑罚,刑罚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该用时就要果断地用,只有这样才能打击一个,震慑一片,也才能维护起司法的权威。”都法官深有感慨地说。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王岩 江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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