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9月20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刘艳红)近日,临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毁坏骨灰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故意毁坏骨灰行为入刑以来,临朐法院审结的首例故意毁坏骨灰案件。
2016年2月19日,潍坊临朐县的李某醉酒后,认为三十年前,本村的朱某的爷爷似乎曾经扒过自己爷爷的祖坟,于是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铁镐,铁锨到临朐县寺头镇某村东山上,将朱某父亲的坟墓用铁镐、铁锨挖开,并将其骨灰盒扔到本村石碾处,李某的行为大大伤害了朱某及其亲属的感情,也破坏了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临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坟墓、骨灰,侵犯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毁坏骨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坟墓修复花费的费用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临朐法院以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承办人高法官介绍说,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取消了之前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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