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庭审中,秦某辩称,其已将抚养费全部支付给秦某某,但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秦某某主张增加抚养费,但也未提供生活开支增加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判决秦某支付秦某某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9200元,没有支持秦某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本案涉及到的是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某虽主张其已将全部抚养费支付给秦某某,但没有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秦某某虽主张因生活开支增加需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元,但亦没有提供生活开支增加的证据。由于秦某某和秦某二人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故二人都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秦某支付秦某某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9200元,驳回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诸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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