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军、吕楠夫妇称,吕楠在怀孕后,先后9次到平谷区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和保健,每次检查后,医生均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从未告诉过他们胎儿左手存在畸形或可能存在畸形。然而,孩子出生即缺少左手。
夫妇俩认为,平谷区医院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故诉请法院赔偿孕期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修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
平谷区医院辩称,胎儿缺陷是先天形成,诊疗行为与其残疾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佟军、吕楠夫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知情权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民事权利,故应驳回夫妇俩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大力推行和鼓励产检,其目的是促进优生优育。本案中,平谷区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但医院在对吕楠进行产前检查时,未对孕妇进行提醒和告知,也未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法院指出,本案的实质是医院是否对患方进行了必要的检查,而非医学上能否检查出来的问题。因此,法院认为,平谷区医院未尽到充分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佟军、吕楠夫妇丧失了对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侵犯了两人的民事权益。
此外,法院同时指出,佟军、吕楠夫妇未能对胎儿的健康给予高度关注,并按期进行排畸检查,其二人对残疾儿的出生也负有责任,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平谷区医院赔偿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