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首先接到该案后,同委托人进行了详细沟通,由于该案的伤害事实发生在国外,相关病历是用外国语言进行书写的,到潍坊外事局就与该案有关的证据进行了翻译。同时对委托人的录音证据进行了逐字逐字的整理,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依据和证据。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了解到委托人曾经在青岛的某公司上班,并且缴纳过较长时间的社会保险,且了解到委托人为一高校毕业生,户口由于上学已经从老家迁出,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确定本案委托人的伤害情况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在本案立案时,就申请对该机械厂的相关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开庭时,被告仍然坚持委托人受到伤害与自己无关,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法院绝大部分采纳委托人代理人的主张,认定委托人就是在受被告雇佣期间发生的且委托人的相关损失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该案最终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个人体会:通过本案的依法胜诉,昭示这样一个道理:承办任何案件,必须善于捕捉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只有真情实意待人,满腔热情办事,才能办好案件,也才能使委托人满意。无论做什么工作只有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千方百计为群众办事尤其是为困难群众办事,群众才会满意,社会才能和谐。
预防性建议:
1、劳动者应树立权利意识。在参与劳动过程中,要建立劳动者权利意识,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应树立维权意识。在劳动过程中,如遇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更应依照法律规定。
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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