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及《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老夫妇借款虽系由刘某出面办理,但是借款都是借用该企业的名义向外宣示,刘某也系该企业的业务经理,组织参观活动时,该企业也未实施相关的阻止或示明企业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至于该笔借款加盖的公章是否是刘某偷盖,借款是否到该公司的财务办理,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老夫妇的对外借款可以认定是企业与老人的借款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某系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该几笔借款虽未打入公司的账户,但并不能否认企业存在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是对企业的借贷。最后法院认定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体会:该案庭审结束后,该对老夫妇对律师表示感谢;周围群众也对此交口称赞,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好。不过按照现在该企业经济现状,该对老夫妇获得实际赔偿的可能性,需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才可以实现。
预防性建议:现在很多打着高额利息对外借贷的行为,吸引不少老年人将自己的一生的积蓄拿出来,等到发现存在要不回来的风险时,为时已晚。律师建议,有存款理财意向一定选择国家允许的银行等理财机构,不要轻信社会高回报的谣言,防止造成损失无法挽回。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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