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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存款差点化乌有 企业管理不善应赔偿

2016-08-17 10:38:51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2014年12月,诸城市一对老夫妇,因听信朋友刘某说某企业因生产需要,需要聚集社会资金,该企业可以支付高额利息,该老夫妇信以为真,并参加刘某组织的参观企业的活动。每次去该企业时,繁忙的企业生产,让该对老夫妇对项目理财充满信心。参加几次参观活动后,该对老夫妇陆续向刘某提供了借款,每次收到借款时刘某都信誓旦旦地表示借款毫无问题,保证兑现利息,并给老人出具了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据。该对老夫妇把一生积存的十几万元借出后,刘某却突然下落不明,该企业也矢口否认收到过老人的借款,老人存款面临化为流水的危机。事后该老夫妇找到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张洪祥律师,希望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及《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老夫妇借款虽系由刘某出面办理,但是借款都是借用该企业的名义向外宣示,刘某也系该企业的业务经理,组织参观活动时,该企业也未实施相关的阻止或示明企业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至于该笔借款加盖的公章是否是刘某偷盖,借款是否到该公司的财务办理,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老夫妇的对外借款可以认定是企业与老人的借款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某系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该几笔借款虽未打入公司的账户,但并不能否认企业存在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是对企业的借贷。最后法院认定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体会:该案庭审结束后,该对老夫妇对律师表示感谢;周围群众也对此交口称赞,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好。不过按照现在该企业经济现状,该对老夫妇获得实际赔偿的可能性,需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才可以实现。
    预防性建议:现在很多打着高额利息对外借贷的行为,吸引不少老年人将自己的一生的积蓄拿出来,等到发现存在要不回来的风险时,为时已晚。律师建议,有存款理财意向一定选择国家允许的银行等理财机构,不要轻信社会高回报的谣言,防止造成损失无法挽回。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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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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