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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可判赔偿

2016-08-10 10:36:35 来源:诸城新闻网

双方斗殴一方受伤 另一方拒不承认

 

法院也可判赔偿


  2014年7月26日,昌城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干群矛盾纠纷。
    昌城镇某社区干部王某根据上级安排清理“三大堆”,在清理到蒲某家外面时,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蒲某受伤住院,形成纠纷。
    纠纷发生时,有人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赶到现场后,双方争执已经结束。蒲某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事,要求将王某拘留并赔偿自己损失,但因公安机关查办案件需要非常明确而充分的证据,而蒲某又不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证人证明纠纷经过,仅有的几名在场人要么与纠纷双方有利害关系,要么拒绝作证声称没看到,以致案件的处理陷入停滞状态。派出所虽几经努力,但终因证据原因,案件一直没有进展。蒲某的儿子多次将年近80岁的蒲某拉至派出所和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
    2015年7月,纠纷转至司法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该村找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在查明纠纷发生时并没有其他第三人参与的基础上,首先经过做工作使蒲某自愿不再追究王某的其他责任,只要求其赔偿损失。然后又耐心细致地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向其宣讲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证据使用上的不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公民之间因打架斗殴,一方有伤害事实且能够证明另一方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拒不承认,法院也难以收集到其他证据,在排除自伤和伪诈伤情的情况下,可推定对方为侵害人并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几经努力,王某终于同意赔偿蒲某的损失,但认为蒲某要求的数额过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反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场赔偿蒲某损失10000元,其余损失蒲某自愿放弃,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蒲某不得再因本次受伤一事再向王某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一起困扰镇政府近一年的因干群矛盾引发的上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昌城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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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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