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融资方在与银行、委托人等签订相关合同后,提出变更抵押物后,戴永丰自称在银行“劝说”下同意。隐患就此埋下。借款人到期并未还款。估值4300万元的土地价值不足1000万,大幅缩水3300万元。
损失惨重的戴永丰起诉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不作为”。 法院认为,“可见被告应注意到抵押物价值可能虚高而未向委托方提示相应风险,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广发行赔偿戴永丰80万元。但广发行不服,已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中的广发银行员工沈飞宏也已被刑事追责,而原城北支行的行长也已降职调任。此说法目前没经得广发银行的确认。但不知两人变动是否与委托贷款案有关。
损失1040万元。2007年4月30日,浙江宁波宝云集团(简称“宝云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戴永丰委托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向宁波赛博贷款2000万,上海惠亭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惠亭”)是其担保方,以旗下舟山海港休闲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朱家尖镇苏北站海塘畈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此地块在2007年1月做过抵押物评估,估价为4300多万元。
2007年12月24日,宁波赛博总裁郭飞亮找到宝云集团,提出希望置换抵押物。新的抵押物是位于浙江省长兴县一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
戴认为,长兴的地块可能会低于原来的地块价值,不愿意。但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最终接受了抵押物的置换。没想到的是,2007年12月18日,银行、担保方、借款人三方已经重新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变更了抵押物。隐患就此埋下。
贷款到期后,赛博公司没能如期偿还。四方当事人多番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处置方式。至2009年7月28日,戴永丰与广发银行联合作为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赛博公司和上海惠亭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2009年9月,法院判决赛博公司偿还本息。并将抵押地块进行处置。拍卖所得为1000万元,在扣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后,2011年5月11日,戴永丰追回借款966万元。
在执行抵押物拍卖过程之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委托宁波甬兴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评估。并作出了此地块的估价为每平方米379元,总价为946万元。
新旧抵押物价差让戴永丰大跌眼镜。戴永丰方认为“明显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此案执行完结后,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整个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追回仅为960万元,戴永丰损失1040万元。在此情况下,戴永丰转向广发银行索赔。2011年8月15日,戴永丰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80万。对此,广发银行没有做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广发银行答辩称,并无法定的义务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审查,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广发银行作为受托方,仅负责贷款手续办理,其中借款人选定、借款金额、还款能力、抵押物等等贷款方面的风险把握应由戴永丰自行承担。作为原告方的戴永丰指控,自己在银行劝说下接受这块“缩水”地块为抵押物。此外,在办理手续时,必须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抵押财产的估价报告。银行不仅明知这一规定而不告知,还由内部房地产估价小组进行草率估价,才导致实物价值与市场不符,令贷款无法全部收回。由此,银行应该负起对欠款余额的赔偿责任。
此案的另一关注点是,戴永丰是否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转换了抵押土地。法院审理查明,抵押物转换签订合同、旧贷归还并新贷发放,均在2007年12月18日一天内由银行出面完成。戴永丰在庭审中则反映,他在5天后才被告知要抵押土地已被置换。但法院认为,戴永丰不能证明是在广发银行劝说下变更了抵押物,认定双方抵押物确定系戴永丰与借款人赛博公司协商的结果。此外,戴永丰称更换抵押物之前是原支行行长告诉他是等值的,后来从另案的一份判决书上,才看到其真正的价值。法院认为,银行方称戴永丰事先便知抵押物不足1000万元的抗辩不成立。另外,关于委托贷款合同有偿或者无偿的争议,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此合同为有偿合同,广发银行作为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委托方之所以委托广发银行发放贷款,也是基于对专业金融机构的信任,广发银行在此事件中的办理标准应像办理自营贷款业务一样。
事实上,按照银行程序,抵押物在外地抵押率不得高于50%,但沈飞宏在未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在空白的《房地产协议估价合同》上写下了4000万元的估值。法院认为,“可见被告应注意到抵押物价值可能虚高而未向委托方提示相应风险,存在过错”。
2012年8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因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责任,广发银行城北支行在判决生效期限内赔偿戴永丰损失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