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调查源于网络对浙江杭州一司机开车时吃冰棒被交警罚款100元、扣2分的热议。从调查的情况看,应不应该对此类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意见并不一致,但认为应当严厉处罚的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表明行车安全无小事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与酒驾、醉驾、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很多人认为接打电话、吃东西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是开车习惯不好、行为不文明,只需加强教育,运用道德标准予以调整即可,并没有从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上来予以分析。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此条规定的,就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这里就可明确知晓,开车接打电话、观看电视,并非开车习惯问题,而是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交通违法处罚的范畴。
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应当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宣传予以扭转。首先,应当明确执法的依据。法规列举了开车接打电话和观看电视两种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比如,开车时吃东西、抽烟等。这一规定如果不明确,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会对同一行为作出完全不一样的认定,既影响执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公众对自身行为是否违法的普遍认知。 其次,处罚的标准应当统一。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形式有两种: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少人提出应当罚款、扣分,可这并不符合法律最初的功能——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到底采取何种形式,执法机关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尽量压缩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这类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初犯者可以警告为主、但需记录在案,下次再犯时就应考虑罚款、扣分了。只有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清晰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才不会无所适从,执法人员在面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也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开罚单,公众在面对此类调查时也不会有如此大的分歧,开车吃东西被罚就不会再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
文/许辉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