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恒信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
我单位职工王福江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32102197904264012,于2012年6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电焊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0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现因王福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决定。
诸城玉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潘维秋,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10300213,刘建梅,女,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03027027,以上两名同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与潘维秋、刘建梅解除劳动关系。现通知自即日起30日内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
山东新郎欧美尔家居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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