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6-07-13 08:51:24 来源:诸城新闻网
陈雪华(身份证号:372928197902051249):鉴于你长期擅自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已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通告送达,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及失业保险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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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1日
我单位职工管恩旭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70782198704095216,于2015年3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 现因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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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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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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