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孙信宏,曾于2013年与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但三年来,双方在工作思路、发展理念及整体规划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认知分歧,经多次探讨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深感无奈之余,经慎重考虑,本人已于2016年2月6日正式委托上海市旭灿律师事务所李琳律师向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解约律师函。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各方误解,现决定公开发布以下媒体声明:
回顾在盛星文化的过往三年,无论喜怒哀乐,挫折滞待,我都将视其为磨励个人成长的宝贵财富,不怨不嗔,一以视之。
之所以提出解约,无关恩怨纠纷,实为无奈之举。事实上,直至解约之日,盛星文化都未曾真正尽到过一家专业经纪公司的义务,公司给予本人的,经常只是一些被动仓促的演艺工作安排,不仅过程敷衍草率,甚至从未向我出示过任何一份相关的演艺活动的聘用协议。为此我也曾多次与盛星文化进行协商,希望能改善这种对双方发展都十分不利的状况,但公司方面始终未曾给出明确答复。在这种情况下,2016年1月19日我按合同规定向公司送达了书面告知函,慎重提请盛星文化履行义务,然15日后既未得到确切回复,也未见公司有采取相应措施。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于2016年2月6日委托上海市旭灿律师事务所李琳律师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向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解约律师函。至今日发文之时,盛星文化仍未做出任何回应。
以上就是本人此次解约盛星文化的整个过程。孰是孰非,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无论法理,总有可依之据。
最后,我在此特别感谢家人、朋友的支持与关爱,希望今后可以相对自主地去接一些自己喜欢的戏和角色,能为大家继续奉献更好的表演与更好的作品。
谢谢!
孙信宏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