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源于20万元的罚单落在了卖栗子的小贩身上,倘若是家跨国企业,被罚200万恐怕也不会引起太大争议。即使在今天,网上仍能搜索到冠以“全球(国)最大……”宣传的知名企业。
不懂”不是“免罚”的理由,“你穷你有理”的视角也确实不对,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你有天大冤屈,故意杀人同样是死罪。所以,首先要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很不幸,按照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者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批准文件、一年内不被受理广告申请……
小贩触碰的,恰是新《广告法》的亮点之一,因此罚款20万元已经是最轻的处罚。然而,如果仔细推敲,却又能发现确有争议之处。首先,小贩只是在自己店里和包装上印有违法广告,并没有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介进行广而告知,显然虽都是广义上的广告,但性质与效用明显不同;其次,相关罚则不够细化,对广告主的经营规模以及虚假广告的后果没有明晰的界定。例如,个体经营者和年利润额上亿元的企业,受罚时不应一视同仁,而即使是同一家企业,在自媒体平台和在央视做广告,宣传效果也有天壤之别。进一步说,如果对违法者而言,情节严重的惩罚反倒不如起点惩罚更可怕,是不是执法者错误地领会了法律精神呢?
除了需要强调罪刑适当原则以外,还要看现实后果。炒货店的一个“最”字,有多少消费者会信以为真,又因被误导而产生了怎样的后果,这些因素显然都是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在执法部门都念其处罚想从轻而不得的时候,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亟需明确和改正。即使可以杀鸡儆猴,但谁又有权忽视那只鸡的合理诉求呢?文/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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