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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中受伤赔偿问题

2016-03-23 09:27:39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介绍:
    农村建房,亲朋好友的去帮忙,是很经常的事。某村村民张某在外打工多年,挣了一些钱,就准备回家把老房子翻盖一下。备齐材料后,张从本村找了几个会搞建筑的农民开始盖房。同村村民李某平时喜欢帮助别人,听到张某要盖房的事,见其人手也不宽妥,便上前帮忙,张某看见后也没有作声。结果在盖房过程中,一块砖头落下来砸到了李某的头上,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出院后,李某在家人催促下去找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但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请李某来帮忙,且李某受伤是因为他没有注意躲避危险,自己不应当承担医疗费,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律师分析:
    一、法律性质 本案是一起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帮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义务帮工,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帮助他人的主观目的,不以获得报酬为条件,以自己的技能、工具等为他人提供有益性的个体劳务的一种民事活动。义务帮工不同于雇用关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虽有一定的指示和安排,但没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帮工行为是无偿的,被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获益,并不需要支持对价。帮工行为更多的是基于道德上的互帮互助而发生。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二、法律主体 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两个,一是帮工人,一是被帮工人。通常是指自然人,被帮工人也可能是单位。发生帮工中的伤害事故后,被帮工人即成为了一般赔偿义务主体。
    三、归责原则 义务帮工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帮工人伤害,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帮工人自己受伤,另一种是帮工人致其他人受伤,无论哪一种,都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帮工人不同意帮工人进行义务帮工的,且有证据证明是明确拒绝时,被帮工人可以免责,但对帮工人自己受伤的,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这一点在法律上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原则。
    四、本案赔偿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某对李某的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李某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被帮工人张某作为该帮工工程的受益人,在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工行为的情况下,对帮工人帮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
    赔偿项目包括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人损失、交通费用等,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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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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