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这起纠纷案件后,调解工作室主任徐文武立即带领工作人员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调查,通过查阅招标资料、合同、实地查看山场、与王某交谈,终于理清了案件来龙去脉,确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下刘家沟经济联合社与刘某的承包关系中,下刘家经济联合社是山场的发包方,刘某是山场承包方;在刘某与王某的转租关系中,刘某是山场的转租方,王某是承租方。这起纠纷涉及三方的权利义务,案情复杂。徐文武在征得三方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经过三方当事人的陈述,下刘家沟村经济联合社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欠款,刘某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欠款暂时无力偿还,但王某却坚决不赞同解除合同,因为他已经在该山场投入大量资金修整土地,同时还栽植了大量林木,合同解除后,自己的损失将无人承担。下刘家沟经济联合社表示,王某的损失是刘某造成的,理应由刘某承担。王某立刻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刘某目前的经济状况连承包费都付不起,他哪里能有钱赔偿我的损失。三方争执不下,第一次的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第一次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也使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更直接地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徐文武多次开会讨论,查阅了法律规定,与三方当事人单独谈话,这起山场承包合同起纠纷的焦点问题逐渐明晰。徐文武再次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讲解法律上的规定和耐心细致的沟通,三方当事人一致认同:下刘家沟村经济联合社要求解除合同是法律许可的权利,但合同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刘某承包经营权的灭失,也就导致王某与刘某承租关系的灭失;王某在该土地上所投入的土地修整林木栽培所花费的资金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不会随合同的解除而消失;假设合同解除,该利益的实际受益者为下刘家沟村经济联合社。在三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徐文武提出了解决纠纷最重要的问题——对山场承包合同的解决办法,究竟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基于三方当事人对纠纷争议事实达成的共识,徐文武指出了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利弊,最终三方当事人经再三权衡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下刘家沟经济联合社与刘某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山场转租合同同时终止;下刘家沟经济联合社对王某在山场承租期内的所有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起纠纷中,徐文武通过大量的调查和查阅资料,清晰地划分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运用有效的调解方法顺利解决了这起纠纷,维护了三方当事人的权益,化解了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对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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